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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行为规范思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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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9日 来自: 组织建设 3172

       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空前繁荣,百家争鸣,行为规范思想论述尤著。儒家行为规范思想主要表现在“求诸己”“合民心”“重外铄”“序民人”四个方面;法家行为规范思想集中在“崇法制”“显公义”“重适用”“顺时势”“筑权威”这五个方面;墨家行为规范思想以“赏善罚恶”为核心要义;兵家强调“非常之法”;纵横家注重“制今”;杂家注重教化。

     一、儒家行为规范思想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把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纳入到“礼”“法”二元治理框架中,主张德治,认为人们应当通过“克己”“修身”等自我修炼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孟子认为规范制定要符合“民心”,任何悖于人性的规范都应“变置”。荀子主张礼法并施、王霸兼用,“外铄”才是规范实施的最佳手段。左丘明主张规范要以“礼”来“序民人”。
     1.孔子行为规范思想——“求诸己”
     孔子主张规范实施靠个体的自律,即通过“自省”“克己”等自我修炼来实现行为约束。他认为,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该“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省也”(《里仁》)。正因为社会成员的德性高尚、素养深厚,才使得社会摩擦少、矛盾小,遂“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学而》)。“克己”“正身”成为倡导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的主导思想,而“严于律己”则成为个体遵守行为规范的主流方式。在规范内容方面,孔子遵循礼制,认为礼制涵盖了一切社会准则和行为规范,具体而言,“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中庸》)。孔子行为规范思想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将普通人的行为视为其道德的外化,并用道德的手段来治理社会违规行为。
     2.孟子行为规范思想——“合民心”
     孟子认为任何规范都必须符合人的善良本性,符合人性的规范才会得“民心”,而一切违反人性的规范制度终会衰亡。他反对无条件服从规范,认为不尊重人的“独夫”意志当“去”、违背人性的“一夫”规范应“变置”(《尽心下》)。孟子提出制定规范的人性原则,认为行为规范应服务于人性的正常发展,任何阻碍人性的规范都应当“去”或予以“变置”,尊重人性是个体遵守规范的必要前提。
     3.荀子行为规范思想——“重外铄”
     荀子强调对个体行为的“外烁”即礼法并施、王霸兼用。他认为单一模式的道德劝善并非万能,必须与“政令刑罚”相结合,并且应当“先教”而后罚。但违规僭越行为与规范惩戒必须适当,不可过度,并且在“害善”与“利淫”的二难取舍中坚持“利淫”而不“害善”。他指出“赏儹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儹无滥;与其害善,不如利淫。”(《致士》)在规范标准方面,荀子特别关注“刑不过罪,爵不逾德”(《君子》)的违规治理,认为绳墨(衡量曲直的标准)与规矩(衡量方圆的标准)虽然恒定不变,但是规范标准不会像“绳墨”与“规矩”那样易于把握,所以个体对待规范标准的态度应当是“尊”(尊重不盲从)、“抗”(勇于抗拒谏诤)和“矫”(善于批判矫正)。荀子坚持对违规行为的“外烁”治理,不固守于僵化的规范标准,认为应重视收集民众对规范的反馈意见,而规范要体现出与民众互相沟通以及包容等特性。
     4.左丘明行为规范思想——“序民人”
     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文字记载“纪律”。《左传·桓公二年》记载了:“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此外,《左传》还指明了规范权威的具体内容,认为“法”规范的是“权力和制度规则”,而“礼”规范的是“伦理道德和尊卑等级”,他对“礼”规范做了进一步阐释,认为“礼”乃“上下之纪”(《昭公二十五年》),即礼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纵向等级关系,同时也强调了“法”规范的“制度规则”设计(规范制定),规范规则为社会生活提供秩序,而规范的作用也在于“序民人”(《隐公十一年》)。

     二、法家行为规范思想
     法家崇尚法制,认为“法”“刑”规范才是治理良策。管子认为法制乃大治,主张治“私”首推法制,一切应以法断之。慎到认为,规范制定要“得众”、显公义,若无公义,其害甚于无法。申不害强调规范监督检查,即遵循规范的“正名”与“责名”,注重规范适用。商鞅主张规范制定要顺时势,要“因事而制”“以时而定”。韩非子强调规范权威,认为“权”“势”等资源才能树立规范权威,所以要“必轨于法”。
     1.管子行为规范思想——“崇法制”
     管子推崇法制(“权力和制度规则”)来治理违规僭越行为,认为“私”是“乱天下”(《心术下》)的原因。“私”在表现形式上,既有“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又有“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君臣上》)。治“私”首推法制,管子认为“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莫如刑”(《明法解》)。在规范标准方面,他认为“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切应“以度量断之”,不可“易其法”“枉其法”,皆“以法制行之”,实现“大治”(《任法》)。在规范制定方面,管子认为“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正世》)否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斧钺不足以畏众”(《版法解》),规范“虚立”。此外,他认为规范必须“利天下之人”,在运用规范方面“用之有止”(《权修》)。
     2.慎到行为规范思想——“显公义”
     慎到认为规范制定要“得众”(《威德》),即规范要获得民众支持,他认为规范“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轶文》),若规范不能体现“公义”,“其乱甚于无法”。规范的执行者应当选贤能而非忠诚者任职,他直接指出“治乱,在乎贤使任职,而不在于忠也”,否则“忠盈天下,害及其国”。慎到反对盲目遵守规范,认为“守法而不变则衰”(《佚文》),主张民众不僵化遵守规范。
     3.申不害行为规范思想——“重适用”
     首先,他把“法”规范之“制度规则”细分为“号”“令”“柄”“要”等,认为君王要厉行规范、把握规范权威;其次,规范要顺应“天道”,“随事而定之”(《大体》),不能违抗“恒正”(“天道无私,是以恒正”)与“常静”(“地道不作,是以常静”)的客观规律;最后,申不害强调遵循规范的“正名”与“责名”,即对是否遵守职责规定和规章要求进行检查和考核,他认为“其名正则天下治”(《大体》)。
     4.商鞅行为规范思想——“顺时势”
     商鞅崇尚规范改革,他认为规范应因时制宜、当变则变,主张规范“因事而制”“以时而定”(《更法》)。在赏罚社会控制设计方面,他主张“刑多而赏少”,“刑九而赏一”(《开塞》),坚持重罚治理,以重去轻(“以刑去刑”)。同时,商鞅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认为“壹刑者,刑无等级”(《赏刑》),即君王以外的触犯规范者都应受到同一个规范的制裁。他指出,触犯规条、僭越之风气皆因“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所以规范制裁不能以其他理由进行减免,正所谓“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赏刑》)。在诸种社会规范治理中,商鞅比较排斥道德规范,力推严苛的“法”规范。
     5.韩非子行为规范思想——“筑权威”
     韩非子认为,只有以暴力为权威基础的规范才会有效,即“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显学》)。他指出规范权威的时代转换,“上古竞于道德,中世竞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五蠹》),只有“权”“势”等暴力资源才能树立规范权威。韩非子把“势”分为两种,一是“自然之势”,指随同职权而来的权势;二是“所得而设之势”,即规范执行者通过规范授权、运用规范权威治理的权势。基于此,规范权威划分为两个等级,一是规范授权而来的职权权威(静态),另一则是凭借规范权威为自己造势(动态)。尽管如此,韩非子并未否定“德”规范,他仍认为“德”“刑”是国家控制和社会治理的“双柄”。在规范奖励与规范制裁(“赏”与“罚”)方面,“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八奸》),而“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外储说左上》),要让民众的一切言行举止“必轨于法”。


     三、墨家行为规范思想——“赏善罚恶”
     墨家代表人物墨子强调规范的统一性,墨子主张“尚同”手段治理国家,统一民众的思想意识和言行举止,他认为“一人一义,二人二义,十人则十义”(《尚同中》),人若各行其义,“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尚同上》),所以要“尚同一义”“一同天下之义”。他认为“爵位不高,则民不敬也;蓄禄不厚,则民不信也;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也”(《尚贤上》),所以规范执行者要得到名誉上的尊重、待遇上的保证和权力上的威信。在维护规范统一性方面,他提出“三表”以树权威,即“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和“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通过考察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体察百姓认知与社会发展的实情以及判断是否利及百姓大众来巩固规范权威。墨子重视规范赏罚手段的运用,认为“善人不赏而暴人不罚”,“国众必乱”(《尚同下》)。

     四、兵家行为规范思想——“非常之法”
     兵家代表人物孙武认为规范应“节制赏罚”,在非常时刻可以设“非常之法”,临设法、应急设法可以弥补规范空白,是一种非常必要的规范创制方式。
     孙武认为战争胜败决于“五事”,即“道”“天”“地”“将”“法”,“法”就是指军队规章制度及纪律组织状态。在运用规范赏罚手段方面,他认为应当节制使用赏罚手段,指出“数赏也,窘也;数罚也,困也。”(《地形篇》)实施规范惩戒应当“教戒为先”,并且在非常时刻可以“施无法之赏,悬无政之令”(《九地篇》)。孙武的“非常之法”是在规范空白时根据现实需要而设,是一种规范创制方式。

     五、纵横家行为规范思想
     纵横家强调规范更替和规范实效,认为“法古之学”须“循古应今”。规范若不能“制今”,则应“利则行之,害则舍之”进行改革。“制今”是强调规范效能,就是规范设立的根本目标。
     《战国策·赵策二》记载了赵国“胡服骑射”之辩,对规范循古应今进行了激烈讨论。赵武灵王认为“古今不同俗”,“法古之学,不足以制今”,应当“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促进规范更替以适应现实。规范设计要精于权衡利弊,“利则行之,害则舍之,疑则少尝之”(《秦策三》),是谓“前虑不定,后有大患”(《魏策一》)。

     六、杂家行为规范思想
     以《吕氏春秋》为代表的杂家认为治理规范必须统一,“一则治,异则乱;一则安,异则危”(《不二》),只有“同法令”,人才能“一心也”。规范要体现公义,规范“贵公去私”才能树立规范权威。在规范制定方面,认为“无法则乱”,“弗变则悖”,规范设计“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适威》)。重视“德”规范教化,认为“严刑厚赏,此衰世之政也”,只有加强教化才能“不赏而民劝,不罚而邪止”(《上德》)。主张规范精于设计,以“令智者谋”“令勇者怒”“令辩者言”(《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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