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WTO掀底牌:拒绝12月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拒绝在12月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在当地时间14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货币贸易理事会正式会议上,当中方提醒各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规定将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美方首次对中方的声明作出回应。
美方提出:其一,到期并不意味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授予;其二,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尚未达到预期,特别是在铝业和钢铁行业,还存在着产能过剩等问题。
早有端倪
另有海外媒体也报道称,一位WTO官员表示,美国不会像中国要求的那样,在12月11日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实际上,此种反应早有端倪。今年第一财经记者在日内瓦独家采访美国驻WTO大使鹏克(Punke)期间,他就简单干脆地对记者表示,不觉得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可以自动(automatic)获取的,他还称,美国做出决定,并不基于日历上特定的一天。
而在6月初来华出席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期间,美国财长雅各布·卢在清华大学的一场论坛上,被问及是否他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可以“自动获得”时,他回答:“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一种自动认可的地位,这将取决于美国商务部进行的分析和评估。”
那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规定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该规定指出,在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上述规定简言之,即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规定,WTO成员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相关产品价格和成本时可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采用中国的成本和价格,一种是可以不使用中国成本和价格。
如被调查中国企业能证明其所处行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WTO进口成员就应用中国的成本和价格;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所处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WTO进口成员就可以不用中国的成本和价格。
同时,第15条d款规定,如果某WTO成员认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则整个a款终止。在任何情况下,a款下第二种情况a(ii)在中国入世15年后终止。这也成称为“日落条款”。
中方在7月14日的会议上提醒,在12月11日之后,WTO成员国应停止对中国使用那些“替代国”反倾销调查措施,并以中国企业所上报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定夺倾销幅度。
中方还敦促那些仍然在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国家及时停止这样的做法,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首次陈述为何拒绝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美方在应答中首次陈述了两条为何拒绝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中方在随后也对其进行了驳斥。
美方表示,首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并不要求各成员国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写得十分清楚,市场经济地位完全基于评估“既成事实”,并要考虑每个成员的国内规则。
具体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规定,只有中国在一个成员国国内法之下能够确认中国是市场经济,那么第15条(a)才会全部到期。这不同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 (ii)的到期。因此,该到期不能自动要求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其二,美方表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尚未达到期望,特别是在如钢铁,铝等行业,中国存在产能过剩和供大于求问题。
中方:终止“替代国”做法
对上述美方表态,中方回应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到期并不要求成员国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该到期要求各成员国消除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具有歧视性做法的法律基础。
那些在到期日之后仍使用上述替代国做法的国家将违反《WTO反倾销协议》,且这一问题跟过剩产能问题没什么关系。
此前,中方在S&ED期间,多次敦促希望美方如期落实《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承诺。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张向晨在6月6日S&ED期间的吹风会上曾转述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替代国问题方面的关切,高部长还在谈话中,表达了中方对美方在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中价格方面使用替代国价格做法的关切。
他表示第15条“日落条款”同市场经济地位无关。中方要求的是,美方按期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希望美方如期履行条约义务,作出正确对选择。
欧盟:将遵守承诺
目前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方面明显选择了同中方更加合作共赢的态度。
7月13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在北京表示,为应对产能过剩问题,将设置中欧钢铁工作组对数据进行确认和检测,同时欧盟将在7月20日开会讨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同时,容克在同中方领导人会见时,均表示欧方将遵守承诺,认真讨论如期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承担的义务。
不过欧方的态度也同法规中“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这一重要规定有关。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盟贸易法专家百里斯(JeanFrancoisBellis)在30余年内参与了数百起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他曾在去年岁末的一场欧洲议会关键的听证会上指出,在签署该协议时,欧盟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对市场经济标准有定义,且时至今日,欧盟也没有。
“所以欧盟应该对此感到庆幸,中国从来在这方面没有正式提出过质疑。”百里斯强调,“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是欧盟所提出的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哪个也不是正式法律文本里的。”
百里斯所揭示的,是实际上中国可以以欧盟在中国入世前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为由,要求欧盟全部放弃《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的权利要求。
百里斯解释称,之所以出现国内法的提法,是因为这本身是中美谈判队伍之间的双边谈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是有长期国内法存在的。
目前欧盟委员会已经就此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战略准备。在6月22日,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与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联合战略文件,题为“欧盟对华新战略要素”,该文件为未来5年内的中欧关系做出了筹划。
在提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上述文件指出,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某些条款即将到期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正在分析是否应当在2016年12月之后对华改变反倾销调查方式,并将在2016年下半年返回(讨论)这一议题”。
欧盟委员会还在文件中提到,进一步加强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的效力关键在于迅速通过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4月所提出的贸易救济措施修正草案。
5月12日,欧洲议会在斯特拉斯堡通过了一项决议案,以中国不符合欧盟所设定的五个市场经济认定标准为理由,强烈拒绝“单边向中国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让步”之外,还呼吁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
该决议案最终出现以546票赞成、26票反对和77票弃权的结果,呼吁欧盟在“不违反WTO国际法”和“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采取反倾销措施”之间寻找平衡并给出提案。
不过由于欧盟特殊的权力机构设置,欧盟委员会本身倾向于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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