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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不但要问责,还应让公众能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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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8日 来自: 组织建设 2964

7月17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正式对外公布。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和政府的问责制度,又进入新的实践阶段。尤其党内问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本属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以往存在着权责不清现象。一是有权无责。出了事情,党政官员只要不占不贪,没有触犯国法,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顶多私下做个检讨。事情太大捂不住,才会给个处分,但处分理由多是简而又简的套话,既无论据也不论证,让人感觉只为找个“替罪羊”,被处理的人多自认冤枉。二是责任不清。问责手段多用于行政问责。书记本来权力大于市长县长,不少决策都出自前者,但出了事党委一般不会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攥着真理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问责条例的出台,大大强化了党内问责这一块。首先把党内问责单独拎出来,形成首部聚焦党内问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让人再也不能视而不见。实际上,现有的5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但这些党内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涉及党内问责的大多笼统、零散,没有突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方面的责任。这次问责条例突出重点,问责对象直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清白就无事,出了事情能诿过,再也不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护身符”了。

其次是明确了,只要出了事,出现“造成严重损失”“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情形,都要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领导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责任。这就把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和原因,一一对应,比较详细地做了说明。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进步。

为什么这么说?以往的党内问责也好,行政问责也好,都有倒果为因、忽视举证论证的倾向。我们看一些党内问责的典型案例通报,处理结果比较明确,处理的原因则语焉不详,没有详细的“案情”分析,也没有对所应担责的举证与论证。基本逻辑是:因为出了事所以你就有责任,因为你有责任所以我就处理你,就这么简单。

比如湖北省地税局出现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违规修建办公楼等问题,原党组书记、局长就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就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分别被免职。但却不清楚这些违规行为,是否上过党组会,上会了又是如何讨论的,当事人又是如何表的态,哪些属失职失责等等。又如河南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受贿、一名厅级干部包养情妇,市委原书记就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但也没有说明,他对这些厅级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是否知情,平时是否有过教育、管理和监督,作为书记在履职方面有何缺失,在制度建设上又有什么疏漏等等。

这种倒果为因,疏于举证论证,一方面会使人感觉是否出事全凭运气,谁遇上了只能自认倒霉,反而忽视了在党建方面履职尽责与出现问题的内在联系,被追究责任的往往不大服气,社会公众也看法不一。另一方面,不利于人们从每起问责案例中,汲取教训,查漏补阙,不利于对领导干部在如何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正如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党内问责是一样的道理。党内不但要问责,还应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问责。

这次问责条例的另一亮点,就是规定了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曝光制度”。凡“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是问责条例的原则规定,在具体落实这一党内基础性法规的相关规定过程中,不妨学学司法文书的严谨与精细,把被追责者的失职失责行为,对照党规党法,一一举证点明,更能让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和教育引导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学会举一反三,从而以问责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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