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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2年再起步 法学专家详解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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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8日 来自: 调研简报 3098

主持人 说: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新网《新闻大家谈》。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28日进入分组审议。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中有哪些亮点?会对你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中新网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做客演播室为网友详细解读。你好王教授。 (2016-6-30 14:31)

 

王轶 说:你好。 (2016-6-30 14:31)

主持人 说:从1954年起,我国几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并未成功。所以此新闻一出,法学界反应特别强烈,网友讨论也很热烈,《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教科书,为什么?对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什么? (2016-6-30 14:31)

王轶 说:《民法典》它所包含的都是民法规则,什么样的规则是民法规则?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则,这是属于民法规则。我们就可以想象,《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是因为它跟我们每个人生活也好、工作也好、社会交往也好,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你比如说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都享有健康权,享生命权和健康权,它就是要在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上得到确认的人格权重要的组成部分。哪个人能够没有生命,哪个人能不重视自己的健康呢? (2016-6-30 14:32)

王轶 说:再比如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间,作为我们基本的生活条件,要有衣食住行,你买了一栋房屋,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里面要有规则,对房屋所有权去进行确认和保障,你到商店里边要去购物,要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要有《民法典》所确立的规则去进行法律的调整,从这些意义上来讲,《民法典》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联系都很密切。 (2016-6-30 14:33)

王轶 说:《民法典》为什么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像你刚才提到的我们从1954年开始就曾经试图进行过《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到今天我们还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这个的确是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够制定好出台一部好的《民法典》,它对这个国家、这个地区各方面的环境和条件的要求都是相当高的。而且一个国家能不能够制定出来一部好的《民法典》,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反映了这个国家法治文明有没有达到一个应该有的,或者人们所期待的一个高度,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常会讲,说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里边有没有一个好的《民法典》,是判断一个国家它的软实力究竟是强还是弱,非常重要的一个标准。 (2016-6-30 14:34)

王轶 说:然后在《民法典》中间,一个民族要对人类所面对的一些基本的问题都要去做出相应的回应,比如说你到底怎么对人去进行定位?以及你究竟对人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期待?你怎么去回应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调整,你怎么去回应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乃至人与一些超国家行事之间的关系,你怎么去回应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们又会讲,说《民法典》它能够反映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和它的心胸和境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跟一个民族,跟一个国家联系都非常密切,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它是对一个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能力的一个综合的考验,也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民法学的研究水平,民商事它的司法的水平一次综合的测试,所以从这些意义上来讲的话我们有这么长时间的酝酿、努力和探索,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可以理解的。 (2016-6-30 14:35)

主持人 说:所以这也说明我国现在是一个进步非常快的阶段,也是一个人文素质提高,或者进步很大的一个体现。 (2016-6-30 14:36)

王轶 说:可以这么讲,没有积累足够程度的社会共识,《民法典》的出台是难以想象的。 (2016-6-30 14:36)

 

主持人 说:对,其实在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到今天经历了30年的时间,从“通”则到“总”则,这一字之变有什么不同和进步? (2016-6-30 14:36)

王轶 说: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应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上也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法律的文件,这个民法通则只有区区的156个条文,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最大的变化在什么地方,民法通则你可以说它是一个萎缩版的《民法典》,它要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个侧面要作出一个全面的回应,但就像我刚才提到的,整个民法通则只有156个条文,要回应如此丰富的社会生活,它的规则一定是比较抽象和概括,可能还有一些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间需要的规则,在这个民法通则中间未必就能够给它有所体现。 (2016-6-30 14:37)

王轶 说:而这一次的民法总则,它是我们进行《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法总则将要成为我们未来《民法典》中的第一编,在民法总则里边,它要把整部《民法典》所涉及到的共通性的一般的规则,要在这个民法总则中间去做出一个相对比较集中的规定,所以我想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这样的一个转变,可能比较重要的就是从一个萎缩版的《民法典》到一个相对来讲内容比较丰富、对社会生活的需求回应比较全面的一部《民法典》的转变,所以《民法总则》的起草是这种转变中间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第一步。 (2016-6-30 14:38)

主持人 说:但其实,我国与民事相关的单行法也是陆续制定的,比如像《物权法》、《合同法》等等;但是在整个《民法典》当中,《民法总则》占有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或者它的意义是什么呢? (2016-6-30 14:38)

王轶 说:的确像你所说的,其实在民法通则之后,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相继制定颁布实施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我们此前还有像《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这些单形的民事法律,他们将来都要进入《民法典》,要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法总则》跟这些要进入到《民法典》里边的单行法,它一个比较大的区别就是《民法总则》在整部《民法典》中间它要发挥一种确定《民法典》基调的作用,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民法总则》的内容如果确定下来了,其实我们整部《民法典》的立法哲学,整部《民法典》所奉行的价值取向,整部《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和编排体例也都要大致地确定下来,所以对于《民法总则》的起草在整部《民法典》编纂中间的重要性,我想无论做出多么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2016-6-30 14:39)

主持人 说:我们为什么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和意义?既然已经有了单行法,为什么一定要整个成一个完整的法典?以后《民法典》将包含哪些内容? (2016-6-30 14:40)

王轶 说: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民法典》的编纂它是一个重要的立法活动,所以刚才我们讲到它是对立法机关,立法能力一个相当大的一个考验,通过《民法典》的编纂把以往的民事单行法,把它们纳入到《民法典》中间去,这就可以让以往在民事单行法中间可能存在有不经一致的一些原则和规则借助《民法典》编纂的机会,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妥当的梳理,另外通过把这些单形的民事法律纳入到《民法典》中间去,我们还可以介入《民法典》编纂这个立法活动,把以往的单行法中间在实行之后已经证明不能够适应今天社会发展,今天经济发展需要的那些规则我们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和改变,然后借助《民法典》的编纂,还可以把以前那些单行的民事法律没有来得及回应,或者当时还考虑不成熟,因而没有做出回应的问题,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并能够做出补充性的回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以说《民法典》的编纂,尽管是在原有的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展开的,但它的确是一次升华,编纂完成的《民法典》中间应该说凡是涉及到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一般的规则,都要在我们的《民法典》里边要有所体现。 (2016-6-30 14:42)

主持人 说:对,您刚才有提到本次我们草案协定当中有一些变动的,当然这些变动就会引起网友的热议嘛,就比如说,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这个意义在什么地方? (2016-6-30 14:42)

王轶 说:我们可能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最能体现出来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我想在胎儿立的保护上边就能够体现出来了,胎儿尚在母体中间,胎儿没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胎儿有朝一日他就会成为社会生活中间活生生的人,究竟在哪个阶段开始对人去进行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实也折射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他在它的这种人文情怀,我想我们重视对胎儿利益所进行的确认和保障,当然也有我们自己法律的基础,在我们以前的《继承法》上边也有零星的关于胎儿保护的规定,那就继承的时候关于胎儿的特留份制度,这次试图提高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程度,像你刚刚提到的,不仅仅是继承的时候,接受赠与的时候,而且我还注意到用了一个“等”,我相信这个等就是等外等,意味着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我们要重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它从侧面折射出来我们今天的社会共识的进步,以及我们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这样一种进步。 (2016-6-30 14:44)

 

主持人 说:其实针对这一条的规定,有网友就提问说,如果说生活当中“小三”怀孕产生的遗腹子,这对婚内孩子不公平,是不是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2016-6-30 14:44)

王轶 说:我想这里边涉及到其实也是我们《民法典》编纂中间一个很重要的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就像网友提到的这个问题一样,不管胎儿他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孩子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去得到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我想可能说像这种情形下的胎儿是不是就损害了婚生子女他的合法的权益,这里边所表达的价值取向跟我们刚才所说的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间,重视胎儿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应该说并不是完全吻合的。 (2016-6-30 14:45)

主持人 说:其实遗腹的这种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是享有同等权利的,如果说遭遇一些阻碍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遇到这样的事情? (2016-6-30 14:45)

王轶 说:我想如果遇到障碍的话,就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把纸面上边的规则变成现实生活中间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法典》才不会仅仅是一个停留在文本上边的法律规则,而会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2016-6-30 14:46)

主持人 说:所以通过这一条法规真正的帮助到遇到这些问题的人群当中。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权益遭受侵害,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自己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法律的帮助,或者是得到一些赔偿?她们肚中的孩子是不是也有这样方面的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呢? (2016-6-30 14:46)

王轶 说:对,其实在《民法典》编纂,尤其是《民法总则》起草的过程中间,理论界,实务界大家形成一个重要的共识,主张对胎儿的利益确立一般性保护的这种准则,刚才你所提到的问题,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出发点,就大家认为,尚在母体中间的胎儿如果在母体中间就遭受到了侵害的话,只要他出生的时候是存活的,他都应当有一个不同于母亲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可以就自己尚在母体中间的时候,遭受的损害向加害人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这样《民法总则》中间如果确立了对胎儿利益进行一般保护的规则,这样的一种期待就能够成为现实。 (2016-6-30 14:48)

主持人 说:所以我理解只要你是中国公民,也无论你年纪多效,都可以享受这样法律的保护? (2016-6-30 14:48)

王轶 说:可以这么讲,当然可能还需要注意的是,其实在我们《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包括《民法总则》起草的过程中间,是不是仅仅适用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个可能还有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其实从《民法总则》的起草中间使用了自然人这样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属于自然人,并不要求他一定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当然这里边会涉及到一些双边条约,国际条约,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的规则,在对人适用范围上边的法律的适用问题的。 (2016-6-30 14:49)

主持人 说:草案将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这一条在审议中引起众多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这个规定我们要怎么理解?为什么要把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 (2016-6-30 14:49)

王轶 说:在我们的民法通则里,根据年龄把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分标准是十周岁,这次下调到6岁,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主张,有人提出来一个6周岁的儿童他能做什么样的民事活动啊,我们要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能够从事与自己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这种民事活动,对于未成年人来讲的话,所以不是说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了,而是跟他年龄智力相适应,这次之所以下调为6周岁就我的了解,其实也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一种回应,我们知道6周岁在今天中国大部分地方都是上小学一年级的年龄了,一个进入小学校门的儿童他购买自己生活的一些必需品,比如说课后去买零食,买矿泉水,或者买一点生活用具,买一本作文书,对6岁的孩子来讲的话,他是完全可以自己去独立去进行的。 (2016-6-30 14:50)

 

主持人 说:有没有一种情况,不同地区,不同地域的孩子,他们的认知能力哪怕在6岁都是不同的呢? (2016-6-30 14:50)

王轶 说:这一点很重要,像我们刚才提到的,就像我们的《民法总则》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降低为6周岁,它是有前提条件的,能够从事的是与特定的自然人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地域的差别可以在这个相适应,这几个字上边可以体现出来,可能相对来讲物质生活水平也比较好,成长的环境也比较理想,孩子的发育状况也比较理想,与他相适应的活动范围广一些,而相反的情况可能民事活动的范围就会相对地窄一些,所以这个规则不意味着让所有的孩子都去做同样的事情,那肯定不符合我们《民法总则》想通过这样的规则设计去保护未成年人的天性,想通过这样的规则设计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初衷。 (2016-6-30 14:51)

主持人 说:但是我们的认知觉得6岁还是一个小孩子,如果说6岁的孩子比如大家讨论的“打酱油”、“打网游中装备的买卖”,或者6岁孩子把家里贵重的物品去赠与他人,这些是不是合法,或者说算数呢? (2016-6-30 14:51)

王轶 说:这是非常好的问题,把家里的贵重物品赠与他人,通常会被认定为是超出了一个6周岁孩子他的年龄和智力的状况,所以我们说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意味着他能做跟自己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把贵重物品赠与给别人,超出了他的年龄和智力,像这样的行为仍然需要得到他的监护人,或者是事先的认可,或者是事后的追认这才可以,包括在网络游戏中间购买一些价格不菲的游戏的装备,我想也是同样的道理。 (2016-6-30 14:52)

主持人 说:6岁孩子如果写的借条是否也是和这个一样的? (2016-6-30 14:52)

王轶 说:一个6岁孩子借了一块钱,两块钱还可以,一个6岁的孩子借了别人一百万,两百万就不行了,所以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一定要在特定语境下结合特定情形来判断,一定不会是全国一个标准,所有孩子一个标准,一定是这样。 (2016-6-30 14:53)

主持人 说:草案第18条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至18岁正是高中教育结束阶段,有一部分人群可能就步入社会,有自己的收入,有一部分继续接受大学教育却没有收入了,单纯从收入来评判他们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合适呢? (2016-6-30 14:53)

王轶 说:对,这个规则应该是对《民法通则》中间原有规则所做的一个重申,这样的一个规则他很重要的一个背景,就是在我们国家就像你所说的,也可能有一些未成年人16岁之后他还要继续在中学或者大学里边去读书,但是16周岁在国家也是一个可以去就业的年龄,如果一个年满16周岁的人他就业了,他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来作为自己独立的生活来源,那就表明这样的自然人,他已经能够应对社会生活中间的相应的事项,他可以通过的独立意志,自主地决定去进行一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确认他们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这也是我们中国既有社会现实,和这个类型群体既有现实的一种回应。 (2016-6-30 14:55)

主持人 说:但是因为现在比如说新闻当中有报出有校园暴力事件,因为他们是学生,没有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的话,他们就可能被定为这种对自己的民事行为不完全负责,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应该如何看呢? (2016-6-30 14:55)

王轶 说:这个在我们立法机关已经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里边是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实施加害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害了,是要有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的,监护人如果尽到了监护职责,也只是减轻他的责任,但他仍然要承担责任,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有自己财产的,这个时候在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时候要用他的财产,要对承担了责任的这个监护人是要进行补偿的,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对于一些校园暴力事件导致一些未成年人遭受损害,那些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监护人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6-30 14:56)

主持人 说:如果没有说民事行为这些群体的这些孩子或者学生来说,他的监护人在这方面也是应该负一定责任的,我们之前聊的这些是民事行为人的一些限定。此次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针对这一点,在审议会上,有人大常委会委员特别提到了民办教育,称非营利性法人的规定会伤及民办教育,您怎么看这个规定? (2016-6-30 14:58)

王轶 说:主要是根据法人功能的不同,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而这一次《民法总则》的起草,目前草案里边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它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最大的影响就是,未来的民办教育机构你可能就要做出选择,你究竟选择做营利性法人,还是选择做非营利性法人,如果你选择做营利性法人的话,那你从事经营性的活动获得的利益你是可以进行分配的,而且当你这个法人终止的时候不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时候,哪些财产还可以在举办者之间进行分配。 (2016-6-30 14:59)

王轶 说:但如果你选择的是非营利性法人,那就意味着你就算获得有利益,这些利益也不能进行分配,然后不在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时候剩余的资产也不能在举办者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你选择营利性法人的话,对于非营利性法人的很多优惠,税收、建设使用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你都没有了,我想大家担心对民办机构产生影响,应该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所进行的考虑,所以包括在民法学界,在进行《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的过程中间,大家也是认为说,在对法人去做类型区分的时候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间不同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不同群体继有的法律调整的现状要审慎地做出一个综合的一个回应。 (2016-6-30 15:00)

主持人 说:所以我相信大家也非常期待最终定下来的法律规定,对于这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我们大家也很期待。其实大家还很关注有一方面就是监护制度,监护制度也是进一步完善,因为在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如果说对于老人或者精神病人等等需要监护的人群,我们如何来判定他是否需要监护,或者说从中会不会有一些这种监护全滥用的行为呢? (2016-6-30 15:00)

王轶 说:是,这的确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在以前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实例,就是夫妻之间闹矛盾了,丈夫就认为妻子是不是在精神上有问题,就把妻子强制性的送到精神病院里边去进行治疗,当然事后证明其实妻子的精神是完全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不是因为年龄的原因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情形一定要有相对比较完备的认定的程序和认定的规则,所以对于像精神病人通常都应该经过诉讼的程序来进行确认,这样才保证,把不是精神病人的当成精神病人来对待. (2016-6-30 15:01)

王轶 说:当然还有一点我们以往的民事立法,我们只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有监督制度,但是对老年人没有设置我们所说的成年监护制度,这一次《民法总则》的起草就对成年监护制度就做出了相应的回应,这个主要是面对我们中国步入老龄社会的现实,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相当健康,相当清醒的情况下就选定一个当自己有朝一日因为年事已高,因为精力衰退,各方面的原因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为自己的监护人,这样的制度对于保护我们所说的老年人的权益也是很重要的,当然什么时候他进入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状态,一定要有一个认定的程序。 (2016-6-30 15:02)

主持人 说:如果说精神病人他本人是拒绝治疗的,但是家人是要求治疗的,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应该怎么办呢? (2016-6-30 15:02)

王轶 说:我想对于医疗机构来讲的话,当然可以应患者家属他的请求,对患者去做出相应的诊断,但是精神病院的诊断不是宣布这个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只是个参考,因为我们提到这个应该是通过一个司法的程序来做出一个相应的认定才可以。 (2016-6-30 15:03)

主持人 说:还有其实我们现在在很多新闻当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于一些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什么组织来申请?新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2016-6-30 15:03)

王轶 说:我想对于医疗机构来讲的话,当然可以应患者家属他的请求,对患者去做出相应的诊断,但是精神病院的诊断不是宣布这个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只是个参考,因为我们提到这个应该是通过一个司法的程序来做出一个相应的认定才可以。 (2016-6-30 15:05)

主持人 说:还有其实我们现在在很多新闻当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于一些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刚才我们提到组织的申请,什么组织可以来申请?还有新的监护人该如何来判定? (2016-6-30 15:06)

王轶 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其实就是涉及到监护人被剥夺监护资格他的条件和程序的问题,这里边的“组织”,从以往实践中间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包含的范围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定,你比如说有一些地方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对精神病人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些基金会、一些公益性的组织,他们可以去提起这样的一些诉讼。另外像民政部门所属的一些组织、机构,他们也可以去提起这样的一种诉讼,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说有这样的制度,他对于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确是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2016-6-30 15:06)

主持人 说:他新的监护人的判定是怎样的? (2016-6-30 15:06)

王轶 说:新的监护人我们说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那些范围来做具体的确定,比如说本来可能是属于序位在先的人剥夺了资格,由序位在后的人有能力来承担监护职责。 (2016-6-30 15:07)

主持人 说:其实还有一类未成年人也是受到我们的关注,未成年人被携带乞讨,我们也认为他父母不是合格的监护人,那是否也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2016-6-30 15:07)

王轶 说:我想这个当然是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如果说做父母的完全有能力,或者有一定的能力和条件,不让这些未成年人的子女跟着他们一起去进行乞讨,而他硬让自己的未成年人子女跟着自己一起去进行乞讨,剥夺他们正常生活或者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说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剥夺他的监护资格。但的确是生活或者各方面条件所迫,没有别的办法就另当别论了。 (2016-6-30 15:07)

主持人 说:从草案也好,还是从监护制度上来看,我最深的感触就是能够感受到,它是针对我国的国情,包括传统文化来制度了,传统文化无论是监护权,无论你是年轻人去赡养老人,还是家长来抚养孩子,这些都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这些话,当然法律是一个给我们最低的一个底线来帮我们维护的,所以我想是不是它最终的目的,如果说哪一天可能我们根本不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能够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的话,是不是它的最终目的了呢? (2016-6-30 15:08)

 

王轶 说:这个说的很好,在所有部门法中间,民法是民族性最突出的一个部门法,民法也最强调情、理、法三者的统一,所以无论是情、无论是理,无论是法都必须要立足于我们中国固有的传统来进行把握,所以我们发现可能一个人没有学过法律,更不用说学过民法了,但是他仍然能够很好地去安排自己的生活,也不抵触民法上边所设置的规定,跟民法的特点是有相当大关系的,当然了,如果一个人能够学习民法,不管他是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我想对于他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活,更好促进自己的发展一定会有积极的作用。 (2016-6-30 15:08)

主持人 说:所以不仅是要针对我们的国情,其实还要与时俱进,现在也是根据我们的时代也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限定,就比如说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也将正式成为权利,是不是说,如果像我们的QQ币,还有网络游戏的装备等等,这些是不是和我们的房屋等等这样的财产是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2016-6-30 15:09)

王轶 说:对,民法它不仅仅具有民族性,还具有时代性,所以21世纪编撰的《民法典》一定得回应21世纪的社会需求,像刚才提到的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成为民事权利的课题,其实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因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间,网络虚拟财产也好、数据信息也好已经成为我们很多人不可分离的东西了,《民法典》不能无视这样的一种社会的现实,从这个来讲,它体现了我们正在编撰的《民法典》,它在时代性这个方面的一些特点。 (2016-6-30 15:09)

主持人 说:如果说涉及到这些虚拟财产的内容的话,比如说QQ如果被盗的话,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是不是我们这些游戏公司在发行这些游戏币的时候会有一些限制呢? (2016-6-30 15:10)

王轶 说:我想肯定是这样的,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地去做这种创造QQ币,游戏币等等这样的一些行为,它一定要在符合我们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为当我们把它认定为民事权力的课题,当我们承诺他有财产价值的时候,像你讲的可能跟一栋房子的价值有高低之别,但是作为财产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这方面没有丝毫地区别。 (2016-6-30 15:10)

主持人 说:其实这就是我们现在时代比较顺应的一种潮流,就是虚拟和现实的结合,现在其实包括像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那像之前媒体报道的比如某某剧组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是不是就不仅仅是罚款了事,还需要负责修复生态环境? (2016-6-30 15:11)

王轶 说:的确,修复生态环境其实是损害赔偿责任中间恢复原装的一种具体的方式,以前可能就是一罚了之,罚仅仅承担了行政法上的责任,有的时候是承担的刑法上的责任,它在民法上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主要考虑到,我们今天所面对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跟几十年前,一二百年前肯定是不一样的,今天作为资源短缺,环境恶化这已经是迫在眉睫需要去应对的一个问题,我们在责任的承担方式里边增加这样的内容,其实也是在21世纪,在中国的语境下我们对人与自然关系做出的一个具有时代性的一个回应。 (2016-6-30 15:12)

主持人 说:其实我们之前聊的这些都是关于一些我们做到一些不良的事情,一些行为需要法律的制裁,需要法律来帮我们来维权,当然也有一些我们做了好事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比如说见义勇为这件事情,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可以得到适当补偿,这样是否减少或者杜绝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说法呢? (2016-6-30 15:13)

王轶 说:的确是,在《民法总则》的草案中间有关建议见义勇为者,在不能够从加害人处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其他人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我们在《侵权责任法》里边也有一定的体现,可见我们在这方面的态度是非常一贯的,目前就是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然后要让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能够及时地得到适当地补救,避免刚才你提到的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要营造一种良好的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2016-6-30 15:13)

主持人 说:这种补偿的方式或者补偿的来源它是什么地方呢?比如说被救方他的经济来源根本就达不到这种标准,或者是给予这种施救者这种补偿的话?他寻求补偿的方式来自哪儿? (2016-6-30 15:13)

王轶 说: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刚才我们提到说受益人他进行的是补偿,不是赔钱,所以这个地方的补偿不是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在履行法定的补偿义务,但能不能履行这个法定的义务,还要取决于受益人有没有这样的能力去进行补偿,如果受益人没有能力去补偿怎么办,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民法典》之外的要求,什么样的要求呢,我们一定要致力于去建构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还要致力于去完善各种类型的保险制度,通过多种损失的分配制度和机制,让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害能够及时得到补救,当然了我们还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见义勇为各类基金去进行奖励或者是救助等等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对这些见义勇为英雄他们损失的补救问题。 (2016-6-30 15:15)

 

主持人 说:所以回归到刚才我们说到传统文化的人文的这方面,其实我觉得这条规定就是要告诉我们,也是小时候我们从小就学到的,当别人给予你帮助的,你就要学会感恩,学会报答,其实我们在学学习法律,或者我们在去遵循法律的同时,也应该去感受这些法律法规给予我们的一种表达,是这样吗? (2016-6-30 15:15)

王轶 说:的确是这样的。 (2016-6-30 15:15)

主持人 说:其实这个草案当中也有说关于诉讼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诉讼时效从原先的2年变更为3年,这延长的一年意义在哪里? (2016-6-30 15:16)

王轶 说:因为我们民法通则第135条,他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知道的之日起两年,《民法通则》办不到今天已经过了30年了,在过去的年头中间事实证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实际的效果可能没有满足我们的期待,有不少应受保障的这些权利人应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最后没有办法得到实现,还有跟你谈到的一点有关系,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里边,人们可能更接受这样的一种观念,那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我们都还鼓励是不是父债子还,但是作为诉讼时效制度来讲,它有它存在的正当性,但是它表达的意思,如果你权利人没有在这个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时限,这个就会减少后果,这个跟我们传统观念也有不经吻合的地方. (2016-6-30 15:17)

王轶 说:所以有人开玩笑说,没有学法律之前还知道欠钱是要还的,学了之后原来知道还有一个制度欠钱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还,到底是把人教好了,还是教坏了,所以我们这样最好能够寻求一个,一方面解决我们原有两年普通诉讼的弊端,同时又跟我们传统观念相吻合的这样一种应对的方案,这次就把它变成是三年,当然我也注意到,有人说三年太短,是不是应该五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这个我想只要是朝着比以往法律确认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的方向来考虑,今天都有它的正当性。 (2016-6-30 15:18)

主持人 说:所以也是越来越人性化了,最后一个问题王教授,还有很多网友关心的关于司法考试的问题,也请您对这部分要司法考试的学生给予一些建议? (2016-6-30 15:18)

王轶 说:这次我们进行的是《民法典》的编撰,《民法总则》起草也是《民法典》编撰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编撰它跟制定一部《民法典》有一个比较大的区别,《民法典》编撰一定是在我们原有民事法律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继往开来,它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所以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或者社会各界的人士来讲,我想一方面是要注意,我们出台的民法总则,包括将来出来的《民法典》对照一下,哪些是我们既有民事法律中间既有的坚持,哪些是有既有民事里面所确立规则的调整补充,对照来进行知识的掌握和把握,这样就会印象深刻一些,被考的效果也应该会更加理想一些,当然毋庸讳言,当我们《民法典》编撰完成的时候,我们民事法律制度一定比今天更为完备和丰富,肯定准备考试的准备的工作量是要加大的,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所以是希望大家尽早能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2016-6-30 15:20)

主持人 说:非常感谢王教授作客我们演播室,也非常感谢您为大家带来精彩的解读,谢谢您。 (2016-6-30 15:20)

王轶 说:谢谢。 (2016-6-30 15:20)

主持人 说: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的全部内容,也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2016-6-3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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