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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别让“禁止强迫购物”停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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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6日 来自: 人民网 2871

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以有购物环节,还可以有多次购物。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如果诱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旅行社将面临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将购物点包装成小景点,进景就是进店”,强制或诱骗游客购物,已是旅游市场中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也是引发旅游争端的一大诱因。某地导游强制游客购物遭拒,居然歇斯底里地骂道:“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不买就不要再来香格里拉,滚蛋!垃圾!”如此导游,如此行为,无不激起公愤。

如今,《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向强制购物说不,无疑令人欣喜。之所以称“再次”,原因在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也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由此可见,强制购物早已于法不容,不经游客同意安排购物也在禁止之列。

平心而论,游客并非全无购物意愿。出门在外,谁与愿意带回点礼品或特产?他们人生地不熟,导游适当引导,或提点有意义的建议,并无不可。而游客排斥的不是建议,而是强迫。在规定地点必须购某种物品,明明价格虚高还强迫游客购买,游客当然不乐意,甚至愤而反抗了。

如今,《条例》关于购物有两大亮点,一是立标准,所谓的“丑话说在前面”。在合同中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二是多协商,所谓的“打开窗户说亮话”。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做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有了这两点,游客和旅行社或导游就能各得其所,也各取所需,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条例》还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一规定有釜底抽薪之效,类似乎网购中的“后悔权”,即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如果该条例获得通过,该条款获得落实,游客自然开心不已,因为该条款是站在游客这一方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获得强有力保障。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这一条款?如果没有详细的细节支撑和完备的法治配套,日后恐引起争议。比如游客想退货就退货,会不会增加旅行社的运作成本,他们乐意接受吗?如果当初购物完全属于自愿,带回家使用了大半个月突然觉得不爽便退回了事,这公平吗?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更详细更精准的规定,免得留下扯皮空间。

当然,《条例》只是送审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仅游客可提建议和意见,旅行社和导游也有权提意见和建议。最终会不会修改,以及如何使之更完全,这就需要各种意见充分“发酵”,也需要相关部门最大程度尊重各种群体的观点表达,并集思广益,力求使《条例》经得起推敲,又能平衡各方利益。

强迫购物早该寿终正寝了,禁止强迫购物已是广大游客最朴素也最迫切实现的基本诉求。不让这项规定只是看上去很美,就需要监管部门更有担当,需要立法部门更有立法高度,也需要旅行社和导游更有遵纪守法意识。我们常说,旅游业是“没有烟囱的工业”,我国已成为不折不扣的旅游大国,却不是旅游强国。当法治不断健全,游客少一些人在囧途,旅游体验不断改善,才能实现多赢,我们才敢说我国是旅游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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