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勤政与廉政
在绵延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吏治是否清明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因而,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吏治都十分重视,从加强倡廉笃勤制度建设入手,力求纲纪齐备,吏治端正,社稷存续。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等级社会,位高权重、至尊至极的封建君主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致力于倡廉笃勤的法律制度建设,自上而下地对各级官吏进行两种路径的教育管理:一方面以君礼臣忠作为调整君臣关系的重要准则,在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各级官吏的等级特权;另一方面又鉴于官吏处于“操鞭棰”、“制万夫”的特殊地位,通过严立法禁,以法治吏,防止各级官员玩忽职守,因缘为奸。
纵观封建社会演进历程,尽管政权递嬗、朝代更迭,但倡廉笃勤制度建设却是为封建统治者历来所重视的。
历史是在辩证中发展前进的,有腐败现象,必然就有反腐败的思想与制度。先秦时期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提出治国安邦理念的同时,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倡廉笃勤的法律制度。从史籍上看,他们从统治经验的积累中,认识到封建官吏既须清廉节欲,又要励精图治;廉政是止贪防乱之本,勤政是廉政的基础,因而对“吏治”采取廉政与勤政一起抓。
楚国吴起认为:“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因此对封君子孙“三世而收爵禄”,“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同时“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打击腐败的旧贵族,劝诫新生的地主阶级。齐威王实施改革,首先整顿的是“百官荒乱”的吏治,奖赏清正廉洁、政绩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杀厚币贿赂博得“誉言日闻”、辖域“田野不辟、民贫苦”的阿大夫,“谨修法律而督奸吏”。魏国李悝编制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其中专门设置惩治“不廉”、“淫侈”、“逾制”的条款。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世禄世卿制度,建立封建官吏制度,奖励耕战新兴地主,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统一中国和两汉王朝的稳固治理,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框架,倡廉笃勤制度借助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丰厚廉政思想文化资源逐步确立起来。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作为秦时封建官僚政治的实录,清楚地记载了秦代对官吏提出的行为规范和任用、考核标准。
《为吏之道》指出:“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荷,审当赏罚。”这和后来各封建王朝编写的被称为“可为牧令圭臬”的“官箴”一样,实际上都概括地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官吏的廉政与勤政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封建君主总是以能否严格执行法度,作为官吏是否忠廉勤政的标准。因而《为吏之道》中特别突出一个“审”字,强调“审悉毋私”、“审当赏罚”,其意思就是要求官吏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工作,求处事之谨慎与准确。秦简《语书》还明确地提出以对待法令的态度,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重要标准,凡是“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毋以佐上,偷惰疾事”的都是“恶吏”。可见当时的“恶吏”,是包括不能严格执行法度的不廉与不勤的官吏的,其对司法官吏要求尤为严格。
当时,司法官吏凡是不能及时发现辖地犯罪活动的叫“不胜任”,“知而弗敢论”的叫“不廉”,处刑失重失轻的叫“失刑”,判罪或重或轻的叫“不直”,故意让犯人减刑或逃脱制裁的叫“纵囚”,都是违法失职行为,要受到严厉处罚。
中国封建法律自秦律开始,在“吏治”方面始终围绕倡廉笃勤这个基本问题,注重贪赃受贿和玩忽职守之罪。秦律《法律问答》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即私自借用公款与盗窃同论。如果是官吏行贿受贿,则“通一钱者,黥为旦罪”。也就是官吏行贿一钱,要受黥脸而旦起治城的徒刑。对于官吏玩忽职守,法律规定的也相当详尽,稍有渎职失职,就会获罪受罚。
秦朝以降,历代封建王朝关于倡廉笃勤的法律日益详备,形成一个相互协调配套的体系。特别是起源于御史官职的监察制度的确立,使封建官吏的考核、督察有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制度和专门的机构,对选拔贤才,黜革庸吏贪官,督促勤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汉武帝以“七国之乱”为训,即位伊始,便频频下诏,要求各地荐举“廉吏”,其标准就包括清廉与勤政,在他手定的刺察“六条”中,刺察的重点便是官吏的渎职行为。魏晋时以九品中制选官,虽然以门阀为重,但仍然重视廉与勤,将“洁身劳谦”作为选官的重要标准。到了唐代,对官吏廉勤的督查考核更加制度化。
《唐律》规定:监临官吏属下贿赂,受赃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受赃不枉法处刑较轻,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行贿者则“坐赃论减三等”。这样区别情节,不同对待,便于执行和操作。唐代为督励勤政,对流外之官吏实行“四等第考课法”,列为首条的就是“清谨勤公”。唐太宗时,不但委派朝中官员担任黜陟大使,代表皇帝分巡诸道,“察长吏贤不肖,问民间疾苦”,还下诏书令“房玄龄,王珪掌内外官考”,“凡百司之长,岁校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官吏一旦被列为九等,就被清洗罢免甚至依法治罪。
李世民对州县之官直接临民、与民休戚与共最为关切,特地把地方州府都督、刺史之名写在屏风上,“坐卧视之,得善恶之迹,皆注于名下”。正是由于唐太宗注重廉勤制度,澄清吏治官场,才有效地促进贞观之治,出现了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少有的省官简政局面。
据《通典·职官一》记载,“贞观六年,大省内官,凡文武定员六百二十有二而已”,把中央各官府的官员精简掉三分之二。到了宋代,宋真宗所制定的专门用于专核监督官吏的《州县三课》,也是将“公勤廉干”列为首条。
通观这些倡廉笃勤的法律措施,既有对于官吏是否忠诚、效力于朝廷的定性考核;又有对官吏所管辖区域的户口、垦田、钱粮、治安等情况的定量稽查,责任明确,要求具体,规定详备,做到受事有程式,办事有依据,下级工作有准绳,上级检查有尺度。因而封建官僚机构尽管迟暮腐朽,贪墨成风,但廉洁勤政而名重一时的官吏几乎历代都有,更因廉勤并举而受到世人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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