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在基层如何落地生根(一线思考)
“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为推动监督执纪理念转变提供了有力指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基层应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建立完善综合运用机制,推动其落地落实。
推动“四种形态”在基层落地,应强化组织引导。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前提是各级党委、纪委解决好思想认识、责任担当和方法措施问题。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督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纪律执行。同时,还应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媒体等平台,宣传“四种形态”新理念、全面解读实施意见内容、运用典型案例剖析警示,提升“四种形态”知晓率和认同感,唤醒党员干部纪律意识。
规范“四种形态”在基层运用,应细化操作办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是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实化、细化、具体化。应紧密结合实际,对“四种形态”的运用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操作标准、适用方法、目标任务等作出规定,确保工作推进有章可循。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把握准“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具体工作方式,更得把准工作要求。需防止形势误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必然之举,绝不是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需防止认识误区,实施新的准则、条例,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更重,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在实际操作中,应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严格按照标准处置问题线索,严禁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代替初核调查、立案审查,严禁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提升“四种形态”在基层实效,应硬化工作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必须把“四种形态”渗透、贯穿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应创新工作方法、严明工作责任,为挺纪在前提供机制保障,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两个责任”清单。实践中,我们率先建立市委巡察制度,抓早抓小,治在初始,通过政治“体检”,及时发现“病灶”;把“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情况作为“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建立个性化清单,研发网上监管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需注意的是,应纠正简单以大要案论英雄的错误认识,树立新的考评导向,制定综合考核办法,将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和履行主体责任述评,实行定期报告,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四种形态”把握运用不到位、标准掌握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作者为江苏高邮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29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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