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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制度漏洞 防“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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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3日 来自: 人民网-人民日报 2908

       选出德才兼备的好干部,严谨规范的选任规则和程序必不可少。正逢换届,选好人用好人,更显责任如磐。为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中组部前不久修订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干部选任“凡提四必”,严格把好第一关口

       加强对拟提拔干部的任前“体检”,是确保选出好干部的第一道关口。对此,新修订的《守则》将关口前移,明确了干部选任“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200余名干部因档案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考察资格;经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300余名干部被取消换届提名人选、考察对象资格……”

       2016年12月,贵州省纪委通报了严肃换届纪律的监督情况,“凡提四必”成为干部选任“体检”的重要关口,数百人在换届考察中被取消资格,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凡提四必’规范了考察阶段的必须程序和事项,把以往容易被忽略甚至可能是考察的死角堵住了。”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分析,“凡提四必”将为干部任免讨论决定和换届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针对干部档案中的“三龄两历”造假问题严重,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重要性日益突出。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中组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组部会同中央纪委机关等7家单位,查核了64.5万人的信息;针对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问题,补充完善了2549万份材料。

       目前,组织部门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坚持“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进必审”,使档案审核深度嵌入干部工作链条,切实防止干部因档案问题“带病上岗”。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制度源于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部门逐渐加大了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力度。2014年1月,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2015年,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性,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

       同时,在干部选任中,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如上海加强干部任前廉政审核,把干部提任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如南京市委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对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凡举必查、查实必究……

       在已有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守则》将“四必”以党内法规的方式固定下来,为干部选任严把入口关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严肃规则严格程序

       如果说“凡提四必”是针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的环节,那么“三个不上会”与“两个不得”则是直接针对讨论决定这一关键环节。

       “三个不上会”主要是干部任免讨论决定的程序性规范,指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党建专家指出,每一个“不上会”都是针对具体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会前充分酝酿动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推荐干部科学性的重要环节,如果这一环节不按规定进行,很可能导致进入讨论决定‘视野’的干部缺乏群众基础或者能力不足。”

       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则是防止“带病提拔”的必然要求,此前已有文件对此作出规定。2016年8月,中办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要求强化任前把关,“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守则》对此又作了进一步强调。

       实际上,对于第三个“不上会”,早在2010年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就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这一点的强调,主要是为了确保上一级党委在干部选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说,另一方面,也是为防止违规操作。

       实践中,这一点已经得到印证。浙江明确,针对巡视反馈进行整改,整治执行任期制不够严格和违规破格提拔问题,对任期不满3年的市委书记、市长调整,全部按要求向中组部报批,不批准不动议。

       “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主要是对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规则进行规范,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再次强调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

       “以往有些地方采用领导圈阅和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易因信息的不对称或不公开,使不同意见得不到真实反映,甚至导致一把手任意曲解的情况。”吴江说,“干部任免属于重要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集体讨论有利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听取不同意见。”

       “五个不准”划定红线,制约选人用人权力

       2016年9月,天津市纪委通报天津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严重违纪案时提到,吕福春喜欢大规模批量提拔干部博“口碑”,如此“任性”提拔干部令人咋舌。现实中,类似吕福春不遵守干部任免程序,违规提拔干部的现象并不鲜见,中央巡视组向海关总署、保监会、民航局等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时,突击提拔干部的问题均较为普遍。

       对此,《守则》提出了“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五个不准”。党建专家表示,“五个不准”实际是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

       一些地方已有相关探索。比如,青海2014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各层级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其中包括: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除了任人唯亲、超职数配备干部等常见问题,“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也值得注意。一段时间以来,为解决干部待遇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搞所谓“低岗高配”,扰乱了干部的层级管理和权限管理。“有的干部有其名无其实,有待遇无责任,许多不作为现象与此有关。”吴江认为,必须做到严令禁止,必须零容忍。

       党建专家表示,整体而言,《守则》所强调的“凡提四必”“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等,有着明确的内在联系:“凡提四必”是针对讨论决定之前的组织考察环节,“三个不上会”也是针对上会前的环节,前者是正面清单,后者则是负面清单,两大清单协同发力,把好上会前的环节关。而“两个不得”是针对上会讨论决定这个关键环节而言,“五个不准”是管住会后与日常。从这四个方面对干部选拔的各个环节实行了全覆盖,从而把选人用人制度的笼子扎得更密。

       “这样,从会前到会后,从提名动议到讨论决定,从会上讨论决定到平时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制约链条,切实堵住制度漏洞,有效防止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刘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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