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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城大气不达标党政领导要担责 四种情形将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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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1日 来自: 新华网 2494

      至今,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持续已近5个月,环保部每日通报督查情况时,都有一批企业或单位因违法排污等问题被曝光。

  今天,环保部公开发布其与京津冀晋鲁豫6省市政府联合制定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要求,环保部曝光的这些问题整改不力以及“2+26”城市大气质量改善位居后3位且未达标都将有相应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为此“埋单”。

  就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到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如何问责,《规定》均提出了详细的量化要求。

  党政领导要为空气负责

  环保部表示,《规定》针对的城市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其中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以下简称“2+26”城市)。

  《规定》指出,将对“2+26”城市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

  据环保部介绍,问责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环保部组织对“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二是今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具体情况包括,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保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2017年10月及以后每月,环保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四方面问题的数量。

  此外,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3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问责范围从县级到地市级

  《规定》提出的问责党政领导的范围从副县级到地市级。

  其中,《规定》指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未按要求完成环保部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环保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环保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根据《规定》要求,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规定》说,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种情形将实施从严问责

  《规定》明确,对符合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规定》指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规定》还列举了从严问责的情况,其中包括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以及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规定》强调,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保部的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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