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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参与人拟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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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5日 来自: 新华网 2758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责任: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为了使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同时,还规定了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以利于对非法集资活动尽早处置。

  处罚:不停止集资行为将采取法律措施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非法集资人包括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是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是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 现状

  非法集资下乡进村趋势明显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负责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中国银监会在其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非法集资有三项突出问题。

  据其介绍,目前,非法集资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涉案领域方面,主要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据中新网报道,今年3月以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警方对华联财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进行立案侦查,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18名员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海警方移送起诉至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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