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 建议表决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日分组审议了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肖怀远委员认为,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二是充分吸收了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广泛深入听取和吸收了各地区、各方面的意见;三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赋予法官、检察官司法权力和加强保障的同时,强化了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他建议审议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早日实施。
王洪尧委员表示,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体现了充分发扬民主,符合法官、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特点、规律和基本要求,建议表决通过。
与会人员在表示赞成的同时,也对两部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对于两部草案的三审稿中规定的“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尹中卿委员表示,“一定年限”需要规定清楚。建议恢复二审稿的规定或适当缩短年限要求,这在实践中更有利于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此,那顺孟和委员认为,两年时间并不足以割断一个法官所建立的人脉、人情关系,应该客观对待法官向律师职业流动的问题,检察官亦是如此。“要么不作两年的规定,允许他直接流动,要么就规定得长一点。”那顺孟和委员说。
邓丽委员则建议,对有律师经历的法官、检察官,增加规定不得担任其所任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检察官。
在法官、检察官职责方面,彭勃委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法官、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这样既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又能鞭策和加强法官、检察官对办理案件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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